人寿保险是我国保险行业中最重要、最具需求性的保险业务,目前在人寿保险业务活动中,常常发生理赔纠纷事件。以下是励志人生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人寿保险纠纷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梁山县一村民王女士给自己的儿子从泰康人寿济宁中心支公司梁山营销服务部买了一份分红型保险,已经连续缴了五年的保费。去年八月份,王女士的儿子不慎被狗咬伤,在给儿子看完病去该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却被告知她的保险已经被退保了,这令王女士非常不解和惊讶。事发至今已经两个多月过去了,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圆满解决。
一九九九年一月刘某向某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寿险公司)投保平安康泰保险,约定被保险人在发生重大疾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二零xx年二月,刘某向寿险公司支付保险费时被告知合同效力中止,刘某遂按照寿险公司的要求申请了复效。二零xx年八月二八日刘某患病,经检查为“左侧甲状腺乳头状腺癌”,刘某以此向寿险公司要求理赔,寿险公司以刘某在申请合同复效时未如实告知五年前曾患甲状腺疾病为由拒绝理赔并解除保险合同。刘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寿险公司解除合同无效,并支付保险金。
二零xx年一零月五日,投保人谢先生在听取某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人黄女士对“[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及五个附加险种的介绍后,产生了投保意向。在代理人的协助下,填写了投保单和健康告知书,投保主险投资连结保险保额一零零万元,附加险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二零零万元。一零月六日,保险公司向谢先生提交了盖有公司总经理印章的投保建议书;同日,谢先生根据建议书的内容,向保险公司缴纳了相当于首期保险费的款项一一九四四元。保险公司向其出具了一份临时收款凭证。
一零月一七日,保险公司安排谢先生参加体检。一零月一八日凌晨一时左右,谢在意外事故中遇害身亡。一一月八日,谢先生的母亲以受益人身份向代理人黄女士告知保险事故,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二零xx年一月一四日,保险公司向谢母出具理赔函,根据“[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主要内容为: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前先缴付相当于第一期保险费,且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已签署投保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符合本公司承保要求时,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保险公司将负保险责任),同意向受益人支付主险保险补偿金一零零万元。同时,根据“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五条的规定(主要内容为:保险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付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认为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公司尚未出具保险单,保险合同没有成立,故拒付附加险赔偿金二零零万元。
一九九九年一零月下旬,被告宜昌某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张某经人介绍熟悉了原告刘某,并要求刘某购买祥和定期保险,同月二七日,被保险人刘某的父亲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了体检。同年一一月一日,业务员张某将已填好的人寿投保单交原告签字。同年一一月三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祥和定期保险合同一份,被保险人为原告的父亲,保险期限二零xx年,从一九九九年一一月四日零时起至二零xx年一一月四日零时止,年交费一六五三.六零元。交费八年后,被保险人于二零xx年三月九日因病死亡。原告申请理赔,同年七月二六日,宜昌某人寿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下达拒赔通知书。原告不服,遂提起诉讼,要求赔付保险金八零零零零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