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市民刘某经营一家高档礼品店,租用了济南某酒店一楼大厅作为经营场所,一年租金五万元。但双方并未签订纸质租赁协议,而是通过达成的协议。 不久,刘某以“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协议,给其经营造成极大风险”为由,想要提前解约,并要求酒店退还租金。济南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双方通过达成的租赁协 议有效,刘某单方面提前解约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据了解,去年五百思特网月,刘某租赁济南某酒店的一楼大厅内商铺,用于经营高档工艺礼品。五月二四日,酒店的法定代表人王某通过向刘某发送了房屋租赁协议,刘某当天未予回应。 次日,王某又向刘某发送了该房屋租赁协议,对方随即向王某发送语音消息称:“王总王总,我看到了,好,谢谢你,你说定金多少,等一会儿我打给你。”事后,刘某通过向王某转账支付了五千元租赁押金。 同年六月份,酒店向刘某出具了五千元押金收据。当月中旬,刘某代酒店向供电公司缴纳了五万元电费,双方约定以此电费抵五万元租金,酒店出具了相关收据。七月一九日,酒店将五千元押金通过银行转账退还刘某。 “我交了房租,可(酒店)不跟我签订书面租赁协议,给我的经营造成极大风险。”刘某思来想去觉得不安,跟酒店协商要提前解约,并索要租金,双方协商未果。同年七月三一日,刘某委托律师向酒店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与酒店的租赁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未通过手写签字的方式签订纸质房屋租赁协议,但刘某在二零一七年五月二五日收百思特网到王某通过向其发送的房屋租赁协议后,口头表示对该协议的认可,并以向酒店支付五千元押金和五万元租金的行为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王某向刘某通过发送的房屋租赁协议有效。
(以上案例来源:济南中院)
上述案例说明了两个问题:(一)以实际行为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视为合同已成立;(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协议口头表示认可。
那么问题来了,仅仅回复:“收到。”具有法律效力吗?我认为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回到法律本身以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合同成立需要满足“要约”与“承诺”两部分要件。
【相关法律】
《民法典》合同编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评说】
结合上述案例,王某向刘某发送房屋租赁协议,可以视为发送“要约”,那么刘某的回复能够成立有效承诺吗?请看刘某回复的内容:“......你说定金多少,等一会儿我打给你。”这实际上是承诺履行房屋租赁协议的内容,因为以实际行为履行合同约定视为合同成立,虽然此时刘某还未实际履行,但是口头承诺足以让社会一般人理解为:刘某已经同意协议内容,合同成立。因此我认为,法院认定“刘某口百思特网头表示对该协议的认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回到标题,如果刘某不说后半句,仅仅回复:“收到!”并且一直没有支付押金和占有、使用案涉房屋,还能认为刘某对案涉合同表示认可吗?我认为不能,首先从文义解释角度讲,“收到”指接收已经到达的东西,与“接受”不同,仅指物理上的收取,通常不带有主观上的认可意思;从法律的角度讲,“收到”最多证明对方的文件已经有效送达,一般不会产生其他的法律效力。因此在上针对要约回复“收到”,不能认为是对要约的承诺,接收一方的回复中必须有“我同意”、“可以”等能够表示接受、认可的字眼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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