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强迫教育”。国家以法律规定对一定年龄儿童免费实施的一定程度的学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对学龄儿童实施普及教育,1986年4月12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保障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的年限为九年。
国民应受之教育。凡年满六足岁的儿童,国家可强迫使其入学。其年限各国不同,我国现制规定九年,即国民小学六年、国民中学三年。
也称为「强迫教育」。
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制教育的制度。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和世俗性的基本特点。
民国时期的文盲率,一般认为是80%,比如毛主席1945年在《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提出:“从百分之八十的人口中扫除文盲,是新中国的一项重要工作。”新中国刚刚成立百业待兴,但中央领导一步到位把义务教育年限达到发达国家的教育水平,体现了国家再穷也不能穷教育的坚定信念。
2016年,全国共有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小学17.8万所、初中5.2万所,小学在校生9913.0万人,初中在校生4329.4万人。